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602号
被告人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8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陕西省兴平市**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巨某某以卖被害人董某某游戏账号为名,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6000元。
被告人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巨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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