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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巨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通江县,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村3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四川省通江县公安局火炬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月21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9月份,刘某某、李某某、黎某、李某健、张某(均已判决)等人合伙成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对接所谓的“联富”、“环球”等非法的、虚假的期货平台,招募被告人巨某某及刘某某、曾某某、霍某某(均已判决)、贾某某等人,购买他人信息和电话卡,加他人微信,冒充“白富美”聊天、在微信群开直播间,“大师”授课、烘托、喊单、晒虚假的平台交易截图等方式诱导被害人入金,进行高频交易,缴纳高昂的手续费,并通过提供反向行情指导客户交易致使被害人亏损。共骗取被害人裴某某人民币1852788.3元。具体如下:

1.2017年4月至5月初,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成立“国际”,由张某签约代理非法、虚假的“联富”平台,协议约定被害人在平台交易的一定亏损额及交易手续费返还给张飞;被害人盈利则扣除张某的盈利,被害人亏损则张某盈利,并将盈利打入张某的多张银行卡。总监为刘某某,被告人巨某某团队业务员贾某某及刘某某、巨某某等人通过冒充“白富美”聊天等一系列方式诱导被害人裴某某入金60万元到“联富”平台,在刘某某等人反向行情“喊单”下,致使被害人裴某某亏损人民币221525元。

2.2017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刘某某、黎某、李某健三人各出资5万元,联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部的被告人黄某某,签约“环球”平台,向平台交纳10万元保证金,协议是拿客户亏损的100%,平台分得被害人交易手续费的25%,剩下75%代理商拿85%,黄某某所在的整个招商部拿15%,收入汇入黎某银行卡内。刘某某将被告人巨某某及等人带出“国际”继续骗取被害人裴某某。又将被害人裴某某带到“环球”平台,由巨某某帮助开户,刘某某、巨某某等人进行上述一系列的操作下,裴某某先后入金200万元。在刘某某、刘某某及巨某某等人反向行情“喊单”下,致使裴某某亏损人民币1631263.3元。“环球”平台按比例返还1509799.05元至黎某的银行卡。刘某某分得50万元,黎某分得30万元,李某某分得20万元,巨某某分得15万元,刘某某分得5万元(该5万元系刘某某拿出2万元,黎某和李某某各拿出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2018)皖0523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银行卡记录等;

2.证人证言:万某、钟某某、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巨某某的陈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巨某某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导他人入金非法的、虚假的期货平台,提供反向行情指导被害人交易,致使被害人亏损185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左右,并处罚金(如全部退出赃款,可以减少刑期30%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巨某某现羁押在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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