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巨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3423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巨某某与胡某某(刑拘在逃)驾驶皖M*****蓝色小货车至凤阳县**镇**路**段窃取工地窨井盖9个,后卖至凤阳县**镇**废品收购站,巨某某分得赃款400元。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窨井盖的价格总计为人民币4158元。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衡孝良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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