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99号
被告人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楼,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5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7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巨某某多次在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三段清江上城附近、万州区北山大道枇杷坪公租房附近贩卖毒品给任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4月4日晚,被告人巨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清江上城28号门面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和一颗麻果给任某某、黄某某。
2. 2020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巨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枇杷坪公租房公交站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和一颗麻果给任某某、黄某某。
3. 2020 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巨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枇杷坪公租房公交站附近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给任某某、黄某某。
4. 2020年5月8日晚,被告人巨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清江上城28号门面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给任某某、黄某某。
5. 2020年5月11日下午,孙某某联系何某某购买300元的冰毒,何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巨某某购买300元的冰毒,被告人巨某某同意后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枇杷坪公租房2栋楼下将一包冰毒交给何某某并收取何某某毒资100元,之后何某某将被告人巨某某交付的冰毒转交给孙某某。
6 .2020年5月15日下午,孙某某联系何某某购买300元的冰毒,何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巨某某购买300元的冰毒,被告人巨某某同意后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枇杷坪公租房2栋楼下将一包冰毒交给何某某并收取何某某毒资200元,之后何某某将被告人巨某某交付的冰毒转交给孙某某。
7. 2020年5月31日晚,被告人巨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清江上城28号门面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和一颗麻果给任某某、黄某某。
8. 2020年6月2日下午,孙某某联系何某某购买500元的冰毒,何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巨某某,被告人巨某某同意后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枇杷坪公租房** 栋**室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给孙某某。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巨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公安民警从任某某处查获被告人巨某某放置于任某某处的2颗红色片剂状物质共计净重0.18克。经鉴定,上述物质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
2.证人何某某、孙某某、任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5.毒品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娇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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