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左某,曾用名左峰,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31968********,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原黑龙江省**公安局**、**,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徇私枉法被七台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徇私枉法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钟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60********,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原七台河市公安局**分局**、**,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徇私枉法被七台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徇私枉法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高立军,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64********,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原**公安局**民警(案发前已退休),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单元**室。2018年3月26日因涉嫌行贿被七台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行贿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31978********,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原七台河市公安局**分局**,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3日因涉嫌徇私枉法被七台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徇私枉法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俊义,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60********,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原七台河市公安局**分局**,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徇私枉法被七台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徇私枉法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钟某、刘俊义、栾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告人高立军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6月13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8月,吴某某(另案处理)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吴某某于2008年11月将陈某某打成轻伤;2009年9月,郑某甲(另案处理)纠集吴某某等9人将赵某某父子打成轻伤。2011年2月1日,七台河市公安局**派出所将吴某某抓获并刑事拘留。郑某乙为了避免其子郑某甲被追究刑事责任,唆使被告人刘俊义(时任**分局**)向被告人栾某某(时任**派出所**)说情,刘俊义要求栾某某先对吴某某取保候审后调解撤案。栾某某表示同意,但告诉刘俊义取保候审必须经被告人左某(时任**分局**)同意。郑某乙得知后又唆使省公安厅孙某某(另案处理)对左某做工作。栾某某告诉左某,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连续实施两起犯罪,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左某仍指使栾某某将吴某某先取保候审后调解撤案,并明确提出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中不提缓刑考验期限。栾某某按照左某的指示,在报告中隐瞒了重要事实,层报法制和局领导审批。后该案被调解撤案,致使吴某某、郑某甲等人逃脱法律制裁。
2.2012年3月17日晚,郑某甲、胡某某(另案处理)在七台河市桃山区一旅店内将张某甲强奸。同年3月19日,七台河市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该案,被告人钟某(时任**分局**)负责指挥。郑某乙得知其子涉嫌强奸后,请托被告人刘俊义帮忙协调。刘俊义要求钟某拖延案件侦办时间,为郑某乙达成和解争取时间。钟某表示同意并将本应刑事拘留的胡某某行政拘留,同年3月31日,胡某某被刑事拘留。郑某乙唆使被告人高立军(七台河市公安局**支队**)做左某、钟某工作。高立军找到钟某后,请求其在达成赔偿谅解的情况下,撤销该案。钟某表示同意,但告诉高立军撤案须左某同意。高立军为表示感谢送给钟某人民币5万元。高立军为达到撤案目的,又送给左某人民币2万元。4月12日,高立军与张某甲及其家人达成和解,张某甲向戍企分局出具撤案申请。钟某请示左某撤案,左某表示不同意。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两次要求抓捕郑某甲,被告人左某、钟某未采取任何抓捕措施,以《办案说明》回复检察机关。同年8月下旬,左某安排王某甲等人去辽宁营口调查郑某甲服役情况。高立军得知该信息后,立即通知郑某乙。郑某乙请托孙某某做左某工作,左某在接到孙某某的请求后,未再安排、督促抓捕郑某甲。致使郑某甲至今未受到刑事追究。2013年春节前,高立军为表示感谢送给左某人民币1万元。
经调查,被告人左某、钟某、高立军、栾某某、刘俊义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3月18日、3月26日、3月12日、3月3日被七台河市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左某、钟某、高立军、栾某某、刘俊义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报告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关于胡某某案件撤销的请示、补充侦查决定书、退补提纲、办案说明、义务兵提前退役审批表、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证人郭某某、王某甲、张某乙、梁某某、郑某乙、郑某丙、李某某、林某某、王某乙、柳某某、秦某某、徐某某、王某丙、张某丙、张某丁、程某某、崔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左某、钟某、高立军、栾某某、刘俊义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钟某、高立军、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钟某、栾某某、刘俊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被告人左某、钟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立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左某、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栾某某、刘俊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左某、钟某、高立军、栾某某、刘俊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左某、钟某、高立军、栾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义
柴 华
2019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左某、钟某、高立军、栾某某、刘俊义现被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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