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9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村**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起,被告人左某某谎称自己有扫码项目需要找人合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宁某某的信任,与被害人在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团结名居枫园一餐厅内签定合作协议后(该协议为虚假协议)。后被告人左某某招来他人冒充其项目兼职人员,采取虚报扫码数据领取工资等方式,从被害人处骗得现金人民币71428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左某某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合作协议、收条、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材料;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红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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