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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左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7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蒲江县**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8月26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6月18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蒲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左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约10克毒品。同日22时许,蒲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区地下停车场**栋电梯入口处将左某挡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手机2部、车钥匙1把,LV牌棕色挎包1个,包内有银行卡7张,左某身份证1张,人民币0.51万元,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3袋,净重分别为47.27克、48.29克、41.11克,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颗粒1袋,净重4.43克;民警从左某租住的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区**栋**号房间内,查获白色电子秤1台,透明塑封袋1包;从左某租住的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区**栋**号房间内,查获用白色手套包裹的仿64式手枪1把、子弹5发,疑似毒品冰毒的淡黄色晶体9.87克,棕黄色液体113.23克,白色粉末1袋,黑色弓弩1把,钢珠、箭头1袋。民警从左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内,查获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颗粒1袋,净重0.98克,用白色手套包裹的左轮手枪1把、子弹4发,人民币11万元。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左某挎包内查获的3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袋疑似麻古的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左某车上查获的疑似麻古的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成都市锦江区**区**栋**号房间内查获的黄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色液体、白色粉末中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150余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支、非制式子弹9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心燕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左某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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