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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玉某挪用资金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左玉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黑龙江**食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7月6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玉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左玉某于2019年5月8日被黑龙江**食品有限公司聘为财务经理,聘期到2022年5月7日。自2019年6月份开始左玉某在网址为WWW.2566.COM名为澳门新葡京娱乐城的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左玉某在赌博输钱之后就产生了挪用黑龙江**食品有限公司资金进行赌博的想法。于是左玉某利用其担任财务经理职务的便利,于2020年1月份至5月份在黑龙江**食品有限公司现金会计蒋某某手里借用黑龙江**食品有限公司的U盾将黑龙江**食品有限公司资金转到自己名下的两个账户里,挪用黑龙江**食品有限公司资金共计9454729.9元(人民币,下同),赌博期间左玉某返还给黑龙江**食品有限公司3650200元,至今还有5804529.9元资金无法归还。

经侦查,被告人左玉某于2020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左玉某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

2. 证人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左玉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玉某在身为黑龙江**食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玉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左玉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建宇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左玉某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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