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6678号
被告人左洋洋,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洋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左洋洋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其租住处,通过注册“**”交友软件添加了被害人滕某某的“**”账号,然后又使用购买的微信账号(昵称:随缘,微信账号:******)添加了滕某某微信,将自己包装成成功商人“赵某某”的名义与滕某某聊天并取得其信任。2020年6月24日,左洋洋以向滕某某发放人民币20万元慈善扶贫创业基金需要“手续费”为由,指示滕某某向其指定账户(卡号:62284805482********,卡主:曲某某)以无卡存款的方式骗得人民币38100元。案发后,左洋洋亲属已代为赔偿滕某某并取得了谅解。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左洋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转账记录、赔偿材料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左洋洋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洋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洋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得他人人民币381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洋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红
检察官助理:郭文丽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洋洋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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