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765号
被告人左江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镇**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江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左江龙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南医院门诊部五楼检验科研究生办公室,将被害人詹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盗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2200元。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20年7月16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弥七网吧将被告人左江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二手交易物品登记表、情况说明、收据、电脑配置清单、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左江龙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江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江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江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江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江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江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江龙现押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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