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1223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26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8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左某乙打电话邀约被害人周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家乡老味道”餐馆555包房吃饭。后被告人左某乙又邀约被告人左某甲,左某甲又邀约包括李某甲(另案处理)在内的5、6人一同吃饭。在包房内,被告人左某乙以其与被害人周某某在安徽做生意发生经济纠纷为由要求周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28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周某某以其未欠钱为由拒绝赔偿。因此被告人左某甲指使同案李某甲等人殴打被害人周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左侧第9-11肋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在谈判过程中被害人周某某还被强迫用其车辆进行抵押贷款还债,但未成功抵押,之后又被强迫写下一张欠款128000元人民币的欠条给被告人左某乙。在被告人左某甲指使同案李某甲暴力逼迫下,周某某被迫通过POS机从其银行卡上刷出85000元转入被告人左某甲账户。2017年6月22日凌晨周某某才得以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羁押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接收证据清单、借条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左某丙、王某某、康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田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张某某、谢某某、廖某某、李某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2922号鉴定文书,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8】鉴字第4241号鉴定文书;
6.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2张,内容为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雅馨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左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左某乙现取保候审,其取保候审地点为贵阳市云岩区**路**小区**栋**号。
3.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4.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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