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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甲诈骗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974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31973********,汉族,本科文化,群众,系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街**家属院**号楼**单元**号,现住新郑市龙湖镇龙某某圣地龙腾14号楼14109房间。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8月14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左某甲通过群发短信、熟人介绍等方式对外宣称自己有各类学校的入学名额,在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河南教育学院、文化路郑州大学北校区管理楼等地虚设教育咨询机构,以每个名额几万到十几万不等对外出售,骗取多名学生家长钱财,后其未能办成入学,并将骗取钱财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等,致使被害人钱财无法追回。

被告人左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吕某某9万元,案发前退1万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2.4万元,案发前退10.5万元;骗取被害人李红梅8.4万元,案发前退2万元;骗取被害人左某乙13万元,案发前退4.2万元;骗取被害人范某某8.6万元,案发后退5.5万;骗取被害人郭某某3.6万元;骗取被害人邢亚丽2万元。

现已查明左某甲共诈骗7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39.3万元,现仍有33.8万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4.到案经过、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收据、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退款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左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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