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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甲等5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某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某丁,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某戊,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2004年12月,因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盗窃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2020年7月3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份,左某己(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左某戊等人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商量将土方运到**村口的荒地上平整土地出租,并由左某戊与**村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后左某己、左某戊便安排铲车到**村口荒地进行施工,施工当天遭到同村村民左某庚等人阻拦,不同意左某己等人非法破坏耕地,后在村委会干部阻止下被迫停工。后来,2014年左右,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在该块土地上办煤粉厂占用农用地1亩多。

2014年8、9月份,左某己(另案处理)承包了高安市**线的土方工程,当时工地上有多余的土方,便与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丁、左某乙、左某丙等人一起商量共同出资平整**村口荒地出租赚取收益,商量时左某己提出左某戊参与了2011年拖土平整该土地,要让左某戊占一股,当时左某甲、左某丙等人都表示赞同,左某戊也表示接受。商量好之后,依据2011年左某戊与村里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于2014年8月8日开始,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左某戊等人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将多余的土方运到**村口的荒地上进行平整。左某乙负责记录运土的车次;左某甲负责管理账目以及管理工地;左某丙开着自己的挖机在工地上挖土方;左某丁在工地上负责管理。平整了四、五天后遭到村民反对被迫停了下来,该平整的土地也一直没有对外发租。

经高安市金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测定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6.093亩(其中左某甲、左某乙两人办煤粉厂非法占用1.605亩);2020年5月18日经宜春市自然资源局《耕地破坏认定书》认定,该耕地已丧失了种植功能,不具备耕地属性。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丁、左某丙到高安市公安局主动投案,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左某戊到高安市公安局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丁、左某丙、左某戊对毁坏的耕地进行了治理,形成了田块、恢复了种植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耕地破坏认定书;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左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丁、左某丙、左某戊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种植功能丧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丁、左某丙、左某戊属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丁、左某丙、左某戊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卫家

检察官助理:郑媛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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