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左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共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庐山市(原星子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乡**村**号,住共青城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共青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青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左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吃晚饭,席间得知李某某与余某某合伙经营的共青城市三联瓷砖加工厂有大量瓷砖,遂与李某某一同前往瓷砖厂查看,并向李某某提出拿几十箱瓷砖回家装修,李某某未同意。2020年10月5日至10月7日,被告人左某甲驾驶赣******现代轿车三次前往三联瓷砖厂,分六批将146箱品诺牌瓷砖运走藏匿,并于10月下旬、11上旬分两次雇用货车将瓷砖运至庐山市蓼南乡。经鉴定,被盗瓷砖价值人民币14614元。

2020年12月,被告人左某甲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将盗窃的瓷砖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余某某,并赔偿二人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8000元,取得了谅解。2020年12月30日,左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自首悔过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左某乙、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左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共价认字[2020]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6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左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且其案发后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丽霞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零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