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山东省临朐县人,户籍所在地:临朐县**镇。2019年7月2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2020年1月3日解除社区矫正。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04日02时20分许,被告人左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临朐县民主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华路口处时,被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依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左某甲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6.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左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甲拘役2至3个月,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祥花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