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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甲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6251979********,汉族,初中三年级肄业,上海**租赁有限公司维修工,出生地河南省郸城县,户籍在河南省郸城县**乡**村**楼村**号,暂住本市宝山区**路**号。左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5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左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轿车,搭载左某乙夫妻,行驶至本市**路**路路口时,见民警设卡检查,左某甲驾车变道驶过卡点,在镇坪路进凯旋北路南侧约10米处遇红灯等候时,左某乙换至驾驶座驾驶,即被追来的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左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4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左某甲到案后,陆续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证明其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轿车,搭载左某乙夫妻,从常德路上青佳园出发,行驶至常德路**路路口,见民警设卡检查,因害怕被查处,变道驶过卡点,在下一个路口遇红灯等待时,提出与坐在副驾驶位的左某乙换座位,两人刚换好,即被追来的民警查获,民警给两人做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被带至医院抽血,带回长寿路派出所调查。

2.证人左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与妻子乘坐左某甲驾驶的轿车至常德路**路路口,见有民警设卡检查,左某甲突然变道驶过卡点,车辆在桥下路口遇红灯等待时,左某甲提出与在副驾驶位的其换座位,两人刚换好,即被追来的民警查获,民警给两人做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左某甲被测出体内有酒精,其才确认左某甲系酒驾。

3.交警陆某某和焦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据、吹气照片,证明两人在常德路**路南侧设卡检查,发现牌号为沪******的轿车突然向右实线变道驶离,两人驾车追赶,该车行驶至镇坪路进凯旋北路南侧10米处遇红灯等候时,车辆副驾驶座男子与驾驶员互换座位,盘查发现副驾驶座男子身上有很重的酒气,还有一女子坐在后排,给副驾驶座和驾驶座男子做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副驾驶座男子左某甲承认酒驾,遂将左某甲带至普陀区人民医院抽血,移交长寿路派出所处理。

4.当事人(尿样)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左某甲在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4mg/ml。

5.车辆信息和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左某甲案发时驾驶的牌号为沪******的轿车在年检有效期限内,其有驾驶小型轿车的资格。

6.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左某甲的身份情况,查无前科。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遇民警检查变道逃逸,并换人驾驶,意图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左某甲到案后陆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左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瑾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联系电话1771912****;

2.侦查卷宗两册、补充材料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意见书》一份,法律援助律师翟雯婕,联系电话1362170****;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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