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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甲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胡同**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5时17分许,被告人左某甲超载驾驶津A****6号轻型普通货车载乘着在副驾驶座位上睡觉的左某乙,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京福公路,因一时疏忽,其所驾驶车辆前部右侧撞到前方龙某某驾驶的冀C****9号大货车后部左侧,造成左某乙死亡、被告人左某甲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左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左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左某甲被民警传唤到案,经讯问,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左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左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系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宏武

                                 检察官助理 李  静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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