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348号
被告人左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兰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灵镇云隘村兰家组3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涂某某、毛某某、兰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甲、涂某某、毛某某、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左某甲、涂某某、毛某某、兰某甲经预谋,通过相亲交友的方式引诱被害人吴某某与被告人毛某某及被告人左某甲、涂某某、兰某甲到龙港市见面,而后在平阳县昆阳镇神州宾馆房间内诱使被害人吴某某参与赌博,通过出老千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甲、兰某甲于2020年8月25日0时许在龙港市振成宾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涂某某、毛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3时许在平阳县昆阳镇神舟宾馆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左某甲的亲属等人已代为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左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甲、涂某某、毛某某、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涂某某、毛某某、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涂某某、毛某某、兰某甲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诈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甲、涂某某、毛某某、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甲、涂某某、毛某某、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存勇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甲、涂某某、毛某某、兰某甲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涉案手机6部现存于温州市涉案财物中心平阳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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