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农场**分场**庄**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左某甲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在其承包的**村鱼池里取土出售,刘某甲负责联系买家及车辆,同年7月13日、7月14日二人雇用挖掘机、翻斗车在鱼池及周围盗窃2380.2立方米土方卖给他人,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方价值11901元,案发后左某甲、刘某甲主动将被盗土方回填,**管理区**分区**庄大队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租赁合同、尿检报告、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地籍审查意见书、挖方量计算单及照片、户籍信息;2.证人石某某、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朱某某、李某甲、左某乙、孙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张满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左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黄骅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土方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甲现住黄骅市**农场**分场**庄**组**号,被告人刘某甲现住黄骅市**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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