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犯罪嫌疑人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乡**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7月间,犯罪嫌疑人左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多次驾车从河间市、献县部分超市购进各种品牌卷烟,后存放在自家车库内欲涨价后对外销售。2020年7月19日被河间市烟草专卖局联合河间市公安局、献县烟草专卖局、献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查扣各种品牌卷烟962条,经鉴定,价值1142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扣的卷烟等物证;2.被告人左某某的户籍信息、案件移送函、证明等书证;3.证人成某某、安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WJ20200714701号检验报告、河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鉴定意见;6.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而销售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雨昕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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