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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非法经营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期**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补充侦查,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于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左某某通过网银、银行卡等转账方式,非法从事外汇买卖经营活动,至案发非法兑换外汇折合人民币18430737元(以下币种同),从中获利共计约29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1月3日,被告人左某某多次与罗某某非法兑换港币,折合人民币2856205元;

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左某某多次与邢某某非法兑换港币,折合人民币3394248元;

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左某某与文某某非法兑换港币,折合人民币524100元;

2017年10月4日至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左某某多次与单某某非法兑换港币,折合人民币10465834元;

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左某某与熊某某非法兑换港币,折合人民币430000元;

2018年3月2日,被告人左某某与刘某甲非法兑换港币,折合人民币82600元;

2018年3月2日,被告人左某某与胡某某非法兑换港币,折合人民币247800元;

2018年3月3日,被告人左某某与章某某非法兑换港币,折合人民币247800元;

2018年3月6日,被告人左某某与刘某乙非法兑换港币,折合人民币100000元;

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左某某与陈某某非法兑换港币,折合人民币82150元。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左某某在拱北口岸入境大厅IZ48号通道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左某某身份信息、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非法从事外汇买卖经营活动,共计折合人民币1843073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怡佳

检察官助理:刘天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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