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左某某多次到附近村子非法收购烟叶并将收购的烟叶打包后堆放自家院中欲伺机销售,于2020年5月20日被查获。经称量,被查获的烟叶共计10616公斤。经鉴定,涉案烟叶共价值43164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归案经过、罚没烟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称量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未经许可非法收购烟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左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淑君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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