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17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本市高新区**村**队**房(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堡**巷**号**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1月27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8日14时许, 在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如家酒店,公安人员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左某某抓获,并在其驾驶的比亚迪轿车前排储物箱内一个白色手机盒中查获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二包(经鉴定共净重10.0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
2. 辨认笔录;
3. 提取称量笔录;
4. 扣押物品清单;
5. 物证检验鉴定书;
6. 被告人户籍证明;
7. 前科材料;
8. 证人证言;
9. 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溪
检察员:李 楠
2016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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