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6月1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7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维兴路洛维新居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两袋,共净重29.84克。经柳州市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左某某处查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29.8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诗玛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碟五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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