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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8〕13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3月31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4月2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0日,经群众举报,双峰县公安局井字派出所民警在双峰县**镇**村**组被告人左某某家三楼楼顶查获一支改造的“射钉枪”。左某某未办理持枪证件,平常持该改造的“射钉枪”打鸟。经鉴定,该改造的“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辉

2018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546****);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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