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彝族,199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91********,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牟某某**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6月10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牟某某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左某某于2016年5、6月份到元谋县城一商店购买了一支射钉器改装的射钉枪,并使用该枪支两、三次用来打家里的老鼠。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左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被牟某某公安局查获。经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左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3.抓获经过,证实查获被告人左某某的经过;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在左某某住宅搜查出射钉枪一支并依法扣押的情况;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左某某对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及其摆放枪支的地点进行辨认确认的情况;6.鉴定意见,证实左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7.证人证言,证实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8.被告人左某某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左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少顺
检察官助理:和美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左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起诉书1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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