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左某某在平山县注册成立河北振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同时在互联网上搭建了经营二手汽车的众筹平台“振翔众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互联网上公开宣传,用在振翔众筹平台上以按份额出售二手车产权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期间周某某等33人在该平台上投资认筹,投资金额4283849元,除退还2384908元外(多退还客户资金482594元),剩余2381535元没有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河北振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工商注册资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
证人盖某某、赵某某、齐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左某某的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
平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字【2019】第0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增林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左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