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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714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经营深圳市龙华新区**成人用品行网点,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8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左某甲在阿里巴巴电商平台经营“深圳市龙华新区**成人用品行”的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号)、*****(商标注册证第*******号)的避孕套。至2018年9月20日,左某甲销售假冒**避孕套490814.65元,假冒**避孕套283441元,假冒**避孕套5357元,合计销售金额为779612.65元。

2018年9月4日,深圳市南山区王某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成人用品行”网店购买47盒**牌和1盒**牌避孕套,2018年9月12日收到货后发现为假冒商品继而报警。

2018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村路口将正在发快递的被告人左某甲抓获,当场扣押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避孕套一批。经权利人鉴定,缴获的涉案避孕套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缴获的商品价值人民币230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涉案避孕套(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销售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网站页面信息、交易记录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2019年5月6

附:

    1.被告人左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据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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