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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三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组,现住********小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曾宪充,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一次退回都江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江堰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新冠疫情期间,因都江堰市医用口罩紧缺,都江堰市**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卫**房)通过程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左某某联系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约40万张,左某某联系上家组织货源后,与程某某约定以每张1.25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约40万张,并约定由左某某将货物押运至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中运石油”加油站附近交易。2020年1月27日,程某某及卫康药房工作人员到约定地点提取货物,**药房购得口罩后将口罩予以销售、耗用。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的“飘安”牌口罩共计41200张。经认定,扣押在案的41200张“飘安”牌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电子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小兵

检察官助理:黄虎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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