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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2018年6月15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9月5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3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因再次涉嫌贩毒2019年9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左某某,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左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500元购买毒品的毒资后,再微信转账470元给贩毒上线用于购买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和约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被告人左某某收到取毒地点信息后将地点告知王某某让其自取毒品。

2、2018年3月2日5时许,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附近,被告人左某某将重约1克的2小袋冰毒和5粒麻古以950元的价格贩卖给郭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将部分购入毒品贩卖给他人。

2018年3月4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左某某时从其身上搜出疑似冰毒1小包和疑似麻古2粒,分别净重0.89克、0.19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称量照片、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肖某某、张某某、郭某某、芦某某、龚某某、周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十一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20年4月27日

附项: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五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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