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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贩卖毒品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兰州市城关区**新村**号。1981年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985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7年12月30日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1989年至1995年被甘肃省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四次裁定共减刑六年六个月;1997年1月22日被甘肃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1998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000元;2009年9月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五十万,2016年5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在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泰林黄河馨苑售楼部门前的马路上,向吸毒人员魏某某贩卖毒品可疑物1包,后左某某、魏某某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吸毒人员魏某某手中查扣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0.29克;从被告人左某某处查获作案工具iphone手机1部。经鉴定被告人左某某向魏某某贩卖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3、 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左某某曾因贩毒受过刑事处罚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毒品再犯和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党仁霞

2020年4月15日

附:案卷材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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