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左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左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左某某介绍他人向伍某某购买毒品,当晚18时许,伍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商城***门口贩卖毒品后被民警抓获,查缴毒品甲基苯丙胺1.8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扣押笔录、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资质、资格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碟等。

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居间介绍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宏伟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保密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