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33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户籍地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号,现住**村。2018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左某某在临沂*****,以17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包,重0.7克。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辨认、提取笔录;书证;证人李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左某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左某某系毒品再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检察官助理:陈玮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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