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村**村**号**号。因故意伤害,于2015年5月2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为了以夫妻名义让和其同居的丁某某在成武县人民医院生育,冒用祝某某(左某某之妻)的身份信息为丁某某办理了住院手续。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左某某在办理出院手续时以祝某某的名义成武县人民医院报销新农合医疗保险金7794.68元。
被告人左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成武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孙某某、朱某某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祝某某、申某某六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7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村**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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