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捕前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12日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莫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至28日,被害人敖某某在么么直播平台直播时,被告人左某某为其刷了10元礼物,后敖某某使用微信添加被告人左某某的微信,二人互加微信好友后,被告人左某某称在月底可以帮助敖某某刷礼物完成直播平台内的任务,要求敖某某先向其送几元的红包以示诚意,敖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向其发送了几百元的红包。左某某为骗取敖某某更多的钱款,向敖某某发送了虚假的在商场购买金银首饰的视频以及银行卡内有百万元存款的截图,让敖某某相信其有帮助敖某某完成平台任务的能力。之后,敖某某又陆续向左某某发送红包,敖某某先后共计将22622.21元转账给左某某。被告人左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岩
检察官助理:郭志勇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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