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攀枝花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左某甲以在网上销售“****”游戏账号为幌子,骗取游戏玩家购买账号。左某甲在骗取玩家购买游戏账号后,又虚构购买的游戏账户开通需要支付“解冻费”为由骗取玩家支付所谓的“解冻费”实施诈骗。被告人左某甲还以卖游戏账号名,在游戏玩家支付购买游戏账号的费用后,以不交付玩家购买的账号和只给一个小号或给游戏玩家其租用的账号(租用的账号24小时后会被改密码)多次实施诈骗。被告人左某甲以以上方式共诈骗“****”游戏玩家共115572元。被告人左某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0日受害人杜某某在玩网络游戏****时,看见左某甲发布的出售游戏账号的信息,双方通过微信验证后加为好友,被告人左某甲通过要求受害人杜某某出买账号的钱以及解冻等方式诈骗受害人杜某某人民币21000元。
2、2019年8月24日17时左右,受害人谭某某在“****”游戏中联系左某甲,要买游戏账号(左某甲在游戏里有发布其有账号卖,买号加微信私聊的信息)。左某甲采取买号后需要解冻等方式诈骗受害人谭某某人民币7322元。
3、2019年8月12日,受害人石某某(时年10岁)在玩网络游戏购买游戏账号遇到被告人人左某甲,左某甲采取买号后需要解冻等方式诈骗受害人石某某人民币76000元。其中Q币充值9950元,微信转账66050元。
4、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左某甲化名“杨某甲”通过出售****的游戏账号等方式诈骗受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900元。
5、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左某甲再次通过上述手段诈骗受害人杨某乙人民币8350元。
被告人左某甲于2019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2.证人左某乙、曾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受害人谭某某、马某某、杨某乙、杜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退赃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靖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卷附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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