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930号
被告人左某某(小名:画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31982********,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3月,被告人左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决)经预谋决定合伙实施以结婚方式骗取男方礼金。后被告人左某某和张某某经吴某某介绍到诸暨市认识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假意与许某某结婚,被告人左某某假扮张某某的表姐,从许某某家属处以彩礼金、路费名义骗取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左某某拿到钱后先行离开,张某某在结婚后不久,以外出找工作为由逃走。被告人左某某从中获利3000元。
2.2014年7月,被告人左某某与“阿某某”(另案处理)、尹某某(已判决)在云南省云县密谋实施以结婚方式骗取男方礼金,在“阿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左某某与尹某某、“李某丙”(另案处理)到山西省襄汾县,由“二娃”夫妻带到襄汾县**镇**村李某甲,尹某某假装愿意和李某甲儿子李某乙结婚,被告人左某某假装尹某某的表姐,从李某甲处以礼金名义骗取66000元后先行离开,尹某某再找机会逃走。被告人左某某从中获利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退赃6.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取款凭证、领条、人口信息、退赃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许某某、楼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许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左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左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退赃款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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