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60号
被告人左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地江西省永新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左某某以治病、偿还欠款、投资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49923元。
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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