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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0年8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200008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李天木乡****,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左某某谎称其叫左**,在“soul”交友软件上结识被害人谭某某,之后以谈恋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谭某某信任。在取得被害人谭某某的信任之后,被告人左某某编造各种谎言骗取谭湘平的财物,共计1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盛德

检察官助理:段康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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