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委会原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小区**单元**室。2019年12月24日因贪污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开始,丰宁满族自治县按照国家政策在危房改造工作中推进节能示范工作,使用国家推广使用的塑钢材料为危房改造户统一制作安装塑钢窗,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时任主任吕荣(另案处理)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015年、2016年,被告人左某某承揽了选将营乡娘娘庙村、化吉营村节能门窗安装工程,吕荣为左某某提供帮助,在承揽工程时违反规定未经招标或者财政评审,直接将节能门窗安装工程承包给左某某,工程完成后未经实地验收即拨付了节能门窗补助款,且违规将591户节能门窗补助款177.3万元直接拨付至左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的账户。为表示感谢,2015年年底,左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送给吕荣人民币5万元,2016年年底,左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饭店送给吕荣人民币8万元,左某某共计送给吕荣人民币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吕荣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十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景录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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