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鸡台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台检刑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左某某,曾用名王某某、邹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无身份证号码,现漂白身份邹某甲,身份证号为232126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捕前住黑龙江省宝清县**。1982年2月19日因强抢罪被鸡西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字第39号劳动教养通知劳动教养二年。1986年5月17日因犯流氓罪被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86)刑上字第3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1985年8月30日起至1992年8月29日止)。1988年12月7日从原**监狱脱逃。2018年12月6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抓获归案。现为**监狱十监区服刑人员。
本案由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左某某系原**监狱一监区服刑人员。1988年12月7日23时许,左某某和服刑人员贾某某(已判决)在原**监狱工业区煤矿井口升井后,二人趁监管干警不备,钻出工业区护网,到团结村买酒未果,返回护网位置时,二人合谋脱逃,后逃至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分手。左某某先后辗转黑龙江省密山市、吉林省汪清县、黑龙江省宝清县等地,脱逃三十年整。2018年12月6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诉讼文书:罪犯脱逃报告表、脱逃罪犯捕回登记表、狱内案件结(销)案表、隔离审查解除审批表;鸡西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在逃人员上网登记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相关材料;(2)抓获材料:抓获经过、抓获笔录、移交证明、办案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身份识别材料:邹某甲(实际是左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户籍证明、邹某甲(实际是左某某)居住地无违法犯罪证明、邹某乙身份证复印件、刘某某注销户口证明、杨某某注销户口证明、左某某原罪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贾某某脱逃罪刑事判决书;(4)说明:关于左某某户籍情况说明。
2.证人邵某某、邹某乙、贾某某、焦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左某某的指纹鉴定书及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于2021年1月2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服刑期间伙同他人逃离劳动改造场所30年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在侦查阶段开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左某某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少识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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