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采取假扮尼姑替人消灾解难的手段,行至南县***镇***村***组被害人高某某家中,谎称高某某的家人有劫难,可以帮其消灾挡难,诱使高某某将家中的金耳环1条、白银项链1条、现金人民币226元拿出,然后趁其不备,将高某某拿出的财物盗走,离开现场。
经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28元。
2019年1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所盗财物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尼姑服;
2.书证:到案说明、收条、前科材料、户籍资料;
3.证人范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勘验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系坦白、认罪认罚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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