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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 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晚2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某超市门口的白色豪爵铃木牌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907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左某某将被盗摩托车退还被害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娣

检察官助理:王昊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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