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组**号,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左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左某某于2020年10月29日13时许,至启东市**镇**村**路陆某某宅后埭路,窃得被害人沈某某停放于此电瓶三轮车1辆,内有电瓶5只、手推车1辆、泥刀2把、水泥3包。除电瓶三轮车外,其余物品及三轮车电瓶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2348元。
被告人左某某于2020年11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左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检察官助理:何杰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