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左某某,聋哑人,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身份证号码3713121996********,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住山东省临沂市**区**办事处**村**号。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金鹰与景枫交界道路的路边,窃得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663元。
当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孔令秋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06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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