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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左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54********,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地所在湖北省松滋市**镇**街,住松滋市**镇**社区**巷**栋**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由松滋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左某某在松滋市**镇**路、**路、**步行街等地女装、内衣店内盗窃作案10起,涉案价值人民币203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左某某在松滋市**镇**路**女装店,乘人不备,盗窃红色风衣一件。经鉴定,所盗风衣价值人民币500元。

2.2019年腊月的一天,被告人左某某在松滋市**镇**剧场附近**女装店,乘人不备,盗窃果绿色大衣一件。经鉴定,所盗大衣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左某某在松滋市**镇**步行街**女装店,乘人不备,盗窃蓝色花纹连衣裙一件。经鉴定,所盗连衣裙价值人民币200元。

4.2020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左某某在松滋市**镇**花园大门口的 “**内衣店”,乘人不备,盗窃粉色连体睡衣一件。经鉴定,所盗睡衣价值人民币65元。

5.2020年4月21日晚,被告人左某某在松滋市**镇**路**服装店,乘人不备,盗窃米色大衣一件。经鉴定,所盗大衣价值人民币230元。

6.2020年4月23号晚,被告人左某某在松滋市**镇**大道**女装店,乘人不备,盗窃蓝色连衣裙一件。经鉴定,所盗连衣裙价值人民币150元。

7.2020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左某某在松滋市**镇**步行街的**女装店,乘人不备,盗窃白色防晒衣一件。经鉴定,所盗防晒衣价值人民币108元。

8.2020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左某某在松滋市**镇**商业**女装店,乘人不备,盗窃一件紫色连衣裙。经鉴定,所盗连衣裙价值人民币250元。

9.2020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左某某在松滋市**镇**路**女装店,乘人不备,盗窃黑底白色斑点短袖上衣一件。经鉴定,所盗短袖上衣价值人民币30元。

10.2020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左某某在松滋市**镇**幼儿园斜对面的**内衣店,乘人不备,盗窃一件粉色花睡衣。经鉴定,所盗睡衣价值人民币198元。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将所盗衣物全部退还,且向十名受害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2031元,取得了所有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领条、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向某某、雷某某等人的陈述;3.松滋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5.现场监控视频;6.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凯红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社区**巷**栋**楼,联系方式1354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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