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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125号

被告左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住龙岗区平湖街道**社区****号后面一出租屋,2020年3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去到位于龙岗区平湖街道**社区**大道**科技园**栋**楼的**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将放置于该处的3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只电脑包偷走。

经鉴定,被盗窃的三台笔记本电脑中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的价格为16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郑荣添

                               2021年1月1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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