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125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组**号,住龙岗区平湖街道**社区**路**号后面一出租屋,2020年3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去到位于龙岗区平湖街道**社区**大道**科技园**栋**楼的**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将放置于该处的3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只电脑包偷走。
经鉴定,被盗窃的三台笔记本电脑中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的价格为16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荣添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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