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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盗窃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委**村**号。1996年10月3日左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寻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04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寻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寻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7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独自步行至寻甸县凤合镇务嘎村委会鲁几卡村96号同村的李某某家住所,将李某某家圈养的两头生猪秘密盗窃,并藏匿于寻甸县凤合镇鲁几卡村50号左某某住所东侧的猪圈,用木板将猪圈门遮挡。侦查人员于2020年07月07日08时许在左某某家中查获了被盗的两头生猪,经称量,左某某盗窃的两头生猪净重121.2千克,经评估,涉案生猪价值727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2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我院建议判处左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贵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寻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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