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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59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街**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曾因骗借他人手机,于2010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首都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左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停车楼附近,以向刘某某(男,49岁,河南省人)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趁其不备,窃取其华为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9元。赃物已损失。

二、被告人左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停车楼附近,以向陆某某(男,57岁,北京市人)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趁其不备,窃取其华为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9元。赃物已起获发还。

三、被告人左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停车楼附近,以向陈某某(男,47岁,北京市人)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趁其不备,窃取其OPPO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49元。赃物已起获发还。

后被告人左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携带部分赃物向首都机场公安局投案,已赔偿上述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美惠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街**号,联系电话13718******;

2.卷宗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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