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号。因犯抢劫罪,2010年3月16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昆明市盘龙区**路与**路**街道上,扒窃了被害人汤某某的一部VIVO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2019年11月13日,左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镊子一把;2.书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及告知;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左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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